現年22歲的被害A女控訴,2020年9月30日晚上6點多,在天母棒球場公車站牌附近攔計程車,要前往劍潭捷運站,她上車後坐在副駕駛座,曹姓運將卻不斷伸手觸摸她的左大腿外側及內側,A女嚇得出聲「請不要摸我的腿」,立即打給男友求救,並拍下被摸的過程及運將登記照,下車後到警局報案。
但曹姓運將不只對她伸狼爪,9天後載到2名長相貌美的女子,再度起色心,先對坐在副駕的被害B女伸出狼爪,多次觸摸B女大腿外側,B女嚇得用手機向在後座的C女求救,C女立即拿起手機錄影,並大聲喝斥,運將才罷手。
法院審理時,運將辯稱,他患有精神疾病,當時是服藥過量出現錯覺,才會做出不對的舉動,不是故意的,他還說,車內的排檔桿有放水杯、充電器及很多雜物,可能是拿水杯時不小心碰到,讓對方以為被摸。
法官勘驗被害A女提供的2張照片,第一張運將先是把右手指貼放在A女大腿,第二張是他把手指伸入A女大腿內側,認定運將是故意伸鹹豬手,另勘驗C女的影片,完整錄下變態運將在1分鐘內,把手伸向副駕的B女,時間分別長達6秒、3秒,直到被制止,才快速把手放回排檔桿,不採信運將說詞。
法官另根據運將的就診紀錄認為,他回診規律,沒有服藥過量問題,不需要另做精神鑑定,依2個加重強制猥褻罪,各判刑3年10月,應執行5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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