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強制性交的部分,高檢署一度發回北檢續查,但檢察官調查後仍將洋男不起訴,台女不服再議,仍被高檢署駁回。
據了解,這名年輕女子曾在國外留並教授中文,做風洋派,返台灣後時常流連外籍人士光顧的夜店。而加拿大籍的S男,因為來台後愛上台灣的風土人情,因此定居在台灣並教授英文,閒暇之餘,S男會到夜店與友人相聚。2021年10月30日凌晨,女子在夜店遇到S男,2人聊完後互有好感並互留LINE,當天中午2人就相約一聚。
2人見面後一起前往台北市西門町一家餐廳用餐,結束後女子表示有點累想要找地方休息,S男因為就住在西門町附近,提議是否到他家中坐坐,女子答應後,還俏皮的說,她沒有想要發生性關係,S男也微笑的回她沒問題。
S男一回到家就去浴室洗澡,出來後發現女子光溜溜的躺在他的床上,決定用激情來回應女子的熱情。
S男上床試探性的撫摸女子,見女子沒有反對,想要進一步口交時,突然發現她的私密處有顆異物,老經驗的他直覺可能是性病,立即抽手衝進浴室,清洗所有接觸過的地方,女子則被激怒,認為她沒有問題,且是S男主動碰她,碰了不做還嫌她,氣得與他大吵一架,然後要S男讓她洗澡,最後負氣離開。
事後S男仍用LINE連繫女子,好心提醒她「HPV」、「YOU HAVE THAT.CHECK WITH DOCTOR.」,女子見到訊息,有先解釋她都有定期看醫師,同時謝謝他的提醒,但之後話鋒一轉,提到「I ALSO WANT TO TELL U I ALREADY TELL U I DON'T WANT ANY TOUCH TODAY, ISN'T MY PROBLEM」 。
原本不再連絡的2人,在一周後又在另一家夜店相遇,當時女子見到S男身邊帶著1名女性友人,恰巧兩人認識,女子就將對方拉到一旁提醒她遠離S男,因為S男曾經性侵她,這名女性友人回到S男身旁後,S男問她剛才和那名女子說了什麼,女性友人本來不願透露,但S男問,「是不是說我強姦她」,女性友人才說沒錯。
此時S男聽到後覺得超不爽,就找女子理論,2人在夜店又吵了起來,女子越想越不甘心,認為S男竟然說她主動上床,為了維護自身的清白,指控1周前,雙方說好不發生性關係,對方卻誘騙她到住處,將她強壓在床上指侵20分鐘,事後又在夜店說她自己上床勾引他,還不讓她走,並恐嚇她不能亂說,否則會有不好的事發生,一口氣提告強制性交、妨害名譽、強制罪及恐嚇罪。
S男到案後坦承當天2人確實有說好不發生性關係,但女子主動脫光衣服上他床,他上床愛撫時,對方也沒有拒絕,但當時他並沒有指侵,因為在告訴人私密處有摸到異物,直覺是性病,立即停止,同時要她注意自己身體,去醫院檢查,2人還為此事爆發爭執,至於在夜店,是因聽到告訴人說他性侵,他才會找她解釋,請她不要再亂說話,並無不法犯意。
檢察官調查發現,女子並未在案發第一時間報警,而是在一周後相遇爆發衝突才報警驗傷,依照女子的指訴,S男將她壓在床上,違背她的意願指侵20分鐘,但驗傷報告卻未發現有任何傷勢,在綜合研判後,採信S男的辦詞,認為S男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女子不服提起再議,高檢署認為強制性交的部分,有必要釐清一些事實,包括勘驗女子的私密處是否真的有突起物,因此將全案發回北檢續行偵查,至於妨害名譽、強制罪及恐嚇罪的部分,則認為檢察官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
女子就駁回的部分仍無法釋懷,認為當天S男在夜店公開嗆她「為什麼跟朋友說被我性侵,不准跟別人說這件事,不然你會有問題」、「要找你算帳」,她不滿當時S男身旁不僅有其他人,甚至還多次拉住她的手不讓她離去,讓她嚇個半死,檢察官卻認為並無恐嚇的犯意,偵查過於草率,因此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不過合議庭認為,北檢的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的再議處分書,已就偵查卷內現存證據進行調查,也無其他積極具體確切證據,可以認定S男有誹謗、恐嚇及妨害自由等犯嫌,且合議庭仔細檢視偵查卷證後,認為不起訴處分或再議處分書並無違背經驗、論理或刑事證據法則,因此認為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
此外,強制性交的部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照高檢署指示詢問了相關證人,同時請告訴人到庭,由法醫進行勘驗,確認在私密處有顆不小的突起物,因此採信S男的辯解,當他見到突起物立即縮手,再加上驗傷診斷書,記載告訴人全身均無明顯外傷,處女膜僅有陳舊性疤痕,因此認為全案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訴,再次將S男處分不起訴,女子不服再次提起再議,但高檢署認為全案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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