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1月25日,當天潘男駕駛曳引車,車斗載滿建案挖出的污泥準備送到土方堆置場放置,他開著車從辛亥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由於車斗的門沒有鎖緊,污泥開始沿路掉落。
當車輛從辛亥路右轉復興南路時,車斗內的污泥掉了一大坨在路口處,此時潘男才發現車斗門沒有鎖緊,導致污泥掉落,因此緊急聯繫環保人員前來清運,但在環保人員到場前,他就先行離去。
無巧不成書,就在潘男離開環保人員尚未趕抵現場時,1名騎著摩托車的高姓女子在行經路口時壓到了這坨爛泥,車子一下子重心不穩就摔車,造成她右手肘、右膝蓋擦挫傷,高女報案後,發現是由潘男駕駛的曳引車掉下來的污泥,因此對潘男提出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的告訴。
事後潘男與高女達成和解,高女就過失傷害罪的部分具狀撤回告訴,另外就肇事逃逸的部分也表明不再追究。潘男則對肇逃的部分否認犯罪,辯稱當他在路口處發有污泥掉落時,就有通知警方及環保人員前來清理,他並沒有發現有車壓到爛泥摔車受傷,他沒有落跑。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過失傷害的部分因為高女撤回告訴,至於肇事逃逸部分,在調查路口監視畫面及報案紀錄,認為潘男在路口掉下污泥後,就有停下車通知環保人員前來清運,然後再開車離開,高女是在潘男離開後才壓到爛泥摔車,因此認為潘男並無肇逃的犯意,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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