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擁有碩士學歷、未婚的江姓男老師,2014年起在南投縣1所國小任職,2016年2月至6月間擔任4年級導師期間,某日下課後以打掃教室名義將年僅10歲的A姓女童單獨留在教室內,命她站在其身前自行將褲子脫下,江男指侵A童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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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時期,江男也對班上B姓女童以相同手法性侵得逞。事後,2名被害女童在宿舍聊天時,談及彼此曾被留在教室均遭江姓導師性侵,旁邊1名5年級學童聽到後向宿舍輔導員報告,校方一度展開調查。不料,2名女童均因江男曾警告她們不得說出被侵害之事,在學校調查報告中改稱只是「開玩笑」,校方遂未向上通報,全案不了了之。
A童國小畢業後另讀其他國中,2020年間與母親再度談論遭侵害一事,母親認為事態嚴重,遂聯絡B童詢問是否曾遭江姓導師性侵,B童稱確有其事,A童母親才向警方報案。
江男坦承曾將A童、B童分別留在教室內獨處,但否認犯行,辯稱2人是自願留下來打掃,因她們行為有偏差,他會採取較嚴厲的方式,2人可能對其管教方式不滿而為誣陷。
法官認為,A童、B童出庭作證時距離案發時間雖已有數年之久,但對於受侵害時對方的動作、姿勢、自己感到痛等細節,指證明確且前後一致;2人經測謊結果,A童雖無法判讀,但B童則通過測謊「無不實反應」。
另外,法官根據相關證人的供詞,認定江男犯行明確,一審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2罪各判刑4年,應執行6年徒刑。江男不服,上訴二審仍被台中高分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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