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名周姓男子因為右下肢腫脹,在2017年3月間前往台安醫院門診,經超音波檢查後發現是右骨靜脈及深部靜脈栓塞,由於周男還算年輕,活動力也還很好,怕靜脈栓塞造成生活不便,最後決定在右骨靜脈進行溶栓手術。2018年7月間周男又因下肢腫脹、胸悶及喘不過氣前往就診,醫師檢查後認為周男的主動脈狹窄,且之前已有過一次靜脈栓塞,為了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決定在右骨靜脈置放支架。
2018年8月底,周男前往台安醫院進行「外髂靜脈-總股靜脈交接處支架置放手術」,由當時的心血管外科醫師錢姓醫師負責手術,手術後2天周男出院,1年後周男又出現胸悶急促喘不過氣,2020年9月間再回台安醫院就診,當時錢姓醫師因為離職前往大陸地區執業,由其他醫師檢查後發現周男的肺部有異物,2021年1月周男轉診到亞東醫院,最後又轉診到台大醫院,發現原本在鼠蹊部的支架位移到肺部,經緊急動手術後才撿回一命。
事後周男認為,當時幫他做支架置換手術的台安醫院錢姓醫師,因為疏於注意害他原本放在鼠蹊部的支架位移到肺部,造成他出現胸悶、呼吸急促、喘不過氣的傷害,且當他做完手術出院時,錢姓醫師僅告訴他事後持續回診並服用抗凝血藥物,並未要求他持續追蹤治療,因此認為錢姓醫師有過失,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
錢姓醫師到案後否認周男指控,表示周男在尚未放支架時,門診時都會提到胸悶喘不過氣,當置放支架後第2天,手術都很順利,才會讓他出院,且依照醫療規範給他服用抗凝血劑,後來是周男並未再回診進行追蹤治療,手術並無過失。
檢察官為了釐清案情,將全案送往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為「外髂靜脈-總股靜脈交接處支架置放手術」後,發生支架位移的機率為1.4%至6.25%,因此支架位移有一定的發生機率,為不可避免的併發症之一,且醫師在整個治療過程中,也未違反醫療常規,檢察官最後依照醫審會的鑑定報告,認為錢姓醫師並無過失,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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