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4月24日深夜11點多,廖男到中山區一間林森北路日式風格的酒吧參加友人的慶生會,大家各自帶上朋友狂歡,一群人在酒吧喝得不過癮,隔天凌晨轉移陣地到夜店續攤,廖男見當天認識的一名正妹喝多了,不勝酒力,起了色心,假藉送正妹回家,把她帶回住處對她下手。

廖男將爛醉的正妹帶進房內,趁她倒在床上不醒人事之際,脫去她的衣褲,先對她指侵再硬上,正妹直到隔天早上酒醒,驚覺衣衫不整疑似遭到性侵,嚇得逃離廖男家,到警局報案,廖男也因此被起訴。

法院審理時,廖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正妹的外陰部採集到廖男的DNA,另根據正妹的診斷證明、手機定位等事證,認定廖男構成刑責3年起跳的乘機性交罪,不過審酌他犯後已坦白認錯,已賠償120萬元與達成和解,努力彌補過錯、深具悔意,若以最低刑度論處仍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輕判1年8月徒刑,另考量他當庭向正妹道歉,並無前科、從事藥商工作,月收入28萬元,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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