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林男在台北市大同區租房,約50坪的樓層隔出了5間獨立套房,格局呈L型,大門進入後,第一間為A套房由林男承租,B、C、D套房則位於同一側走道上,僅有E套房獨自在轉角最底處,其中B、D套房,分別是長相貌美的兩名OL小美、小芬(化名)承租。

起訴指出,林男為了偷窺2名OL,無所不用其極,去年8月31日上午8點多,趁她們不在家時,使用工具奮力地在中B、D套房的木門上,分別鑽了4個、3個洞,異想天開地想要透過孔洞偷窺。

所幸OL小美十分敏銳,返家時見房門有異,仔細查看發現門上出現4個直徑約1公分的孔洞,嚇得通報房東,房東查看後覺得詭異,立即清查其他間套房,發現OL小芬的房門也被鑽了3個孔洞,驚覺被人動手腳趕緊報案。

檢警調查時,在2道被鑽孔的門上,都採集到林男的DNA,但林男始終否認犯行,辯稱他住在A套房,有時候綁鞋帶會因為重心不穩,碰到小美套房的房門,而小芬的套房在走廊最底處,不是他的活動範圍,不清楚為什麼會有他的DNA,他還稱,就算門上採集到他的DNA,也不能代表他有鑽洞。

但檢方認為林男飾詞狡辯,且被問到小芬的套房為什麼有他的DNA時,不斷閃避,因此不採信其說詞,依《刑法》妨害秘密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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