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的夏天,蘇姓男子有意拍攝一系列男性陽剛照片,拍攝的地點想選在公共場所,因此在網路上徵求男模特兒,1名張姓男子見到訊息後與蘇男連繫,雙方一拍即合,同時約定蘇男必須給付3萬元給張男做為拍攝的報酬。
2人談妥後相約在晚間見面,並一同前往新北市新店區某條不知名的小巷弄,張男脫下全身衣物後供蘇男拍攝,有時蘇男也會穿著服裝入鏡增加氣氛,2人在小巷弄拍完後,又轉往公車總站拍攝一系列以公車為背景的照片。等到拍完照後,蘇男並未依約定給張男3萬元的報酬,張男認為受騙上當,報案指控蘇男詐欺。
當警方獲報後為了調查這起詐欺案,在勘驗蘇男拍攝的照片後,發現2人拍攝的地點竟然是在公眾場所,因此除了將蘇男依詐欺罪函送法辦,也認為張男赤裸在大街上供蘇男拍照,2人共同涉犯公然猥褻罪,也一併函送法辦。
蘇男到案後,就詐欺的部分與張男達成和解,張男表明不再追究,台北地檢署就這個部分,給予蘇男職權不起訴處分。至於2人涉犯公然猥褻的部分,檢察官調查後則依法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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