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興泰吳家2019年6月入主福懋油後,就運用福懋油的資金購買興泰股票,但在同年11月28日、29日及12月2日,福懋油在3日內將公司所持有的興泰公司3273仟股股票全數出脫,這3天的成交易已達到興泰公司股票總成交張數的82%,造成興泰公司股價連續跌停。
事後有人檢舉時任福懋油董事長的許逸群,為了打擊興泰實業的股價罔顧福懋油公司全體股東利益,指示時任福懋油財務協理陳世章,製作不實「福懋油脂公司有價證券投資評估表」,記載投資興泰股權最近5年的殖利率均為0,再由許逸群依照這份評估表,在3天內連續壓低賣出福懋油所持有的興泰股票3273仟股,造成興泰股價連續跌停,嚴重影響興泰股價走勢及市場行情,2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
不僅如此,檢舉人還加碼告發福懋油投資13.09億興建「台中港區興建油脂新廠」工程時,於2019年3月21與同開公司(現更名為隆銘綠能科技公司)簽訂台中港區工程合約為關係人交易。理由是飯店大亨許文通有2個兒子許偉平、許偉良,陳儀潔為許偉良的妻子,同時也是陽明春天投資公司董事長,許偉平則是通華投資董事長,陽明春天及通華又分別為同開科技法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而陽明春天又是福懋油的法人董事,由許文通執行職務,福懋油與同開公司屬關係人。
檢舉人指出,當「台中港區興建油脂新廠」工程契約簽立時,福懋公司依法必須對外揭露為關係人交易,但許忠明、許逸群父子卻隱匿關係人交易,且當這個工程未依規定完工時,父子倆又不依法對同開公司求償,導致福懋油受到損害,因此告發2人涉犯《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及《刑法》背信罪。
但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股票利率通常是指「每股股利/收盤價*100%」,且每股股利為該公司近期每股配發的「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加「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加「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為計算基礎,由此可知許算股票利率時,一般而言是考量現金股利,而非股票股利,而陳世章在製作評估表所分析的期間,興泰公司確實並無配發現金股利,因此評估表載明興泰公司股票利率為0,難認有所不當。
另外,檢察官也查出,當福懋油針對與同開公司簽定契約時,曾詢問過會計師事務所確認是否為關係人交易,當時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查帳的吳姓會計師認為福懋油與開公司並非關係人,因為許文通僅為福懋油公司法人董事指派的代表人,無管理職權職務,對福懋油不具控制力,因此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同開公司並非是福懋公司關係人。
最後當同開公司施工逾期時,除了有發函對同開公司進行警告,同時也發函同開公司將針對同開公司未能依約修補工程進行罰款,函文中也表示待工程結算完成後,一併就同開公司依約應負的責任究責。
檢察官認為,並無積極事證可以證明3名被告就告發的事項涉有重嫌,認為3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同時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但高檢署認為全案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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