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馮女自2016年7月18日到生華生技公司任職,擔任臨床管理處專案經理,負責臨床試驗專案管理、臨床專案保險管理及臨床試驗安全性通報管理等業務,生華生技認為馮女在任職期間長期績效及工作表現不佳、時常與外部廠商往來信件的措辭不當、對專案進度掌握不佳、工作態度草率,2020年5月18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但馮女認為任職期間,努力完成工作,不敢有絲毫怠慢,但公司卻以她能力不足擔任目前職務,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她認為公司終止契約不合法,因此提起民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提出多項內部文件證明她的主張,台北地院審理後,於今年3月6日做出判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生華生技必須給付馮女6萬9543元,且自2020年9月1日起到馮女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月,給付馮女6萬8000元。

在訴訟過程中,生華生技發現為何馮女在離職後仍可以取得公司的重要文件,在進行資安檢查後,才發現馮女在離職前,2020年5月12日,在簽署「離職申請單」後,擅自利用公司公務信箱,將公司與輝瑞大藥廠合作,由澳洲彼得麥克林癌症中心負責執行、監督的臨床試驗相關往來電子郵件,轉寄到馮女的私人信箱。

2020年5月14日上午,馮女又利用公司公務信箱將公司與美國子公司就新冠新藥各項適應症的臨床試驗進度、內部錄音檔,轉寄到自己的私人電子信箱,但因為錄音檔的檔案過大,被公司電子郵件系統自動攔截,才沒有成功。

5月14日下午,馮女又利用公司公務信箱,將公司與富邦產險公司投保公司用於對抗新冠肺炎新藥及小分子抗癌新藥的臨床試驗保險要保書及人體試驗清單,共計16項重要核心檔案,寄到自己的私人信箱,生華生技公司因此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馮女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的「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以及同及同條第2款的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等罪嫌,將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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