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金尚昌開發公司(原名林三號國際發展公司)在民國8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金尚昌實際負責人林鴻明涉嫌指示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金尚昌損失鉅額開發利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判林鴻明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依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月,其他部分無罪。

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就偽造文書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另外被判隱匿財報不實有罪及其他無罪部分,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依證交法等罪判林鴻明10年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4億9746萬元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依違反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判林鴻明有期徒刑8年,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繳沒收。

案經林鴻明、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去年7月2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鴻明已入監服刑。

至於林鴻明另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於104年判刑3月定讞,高檢署就2案定讞部分,依數罪併罰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定執行刑;高等法院審酌犯罪情節、態樣,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日前裁定2案應執行8年1月。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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