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桃園萬達煙火製造公司民國100年4月1日發生爆炸意外,遭當時桃園縣消防局發函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並銷毀煙火。
萬達主管為減少損失,100年4月22日聯絡「新興堂香鋪」負責人陳邱隆找地方藏放煙火,並僱請司機盧錦熹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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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邱隆與盧錦熹將煙火搬運至新興堂的過程中,引發爆炸意外,造成陳、盧、店內的陳母、與開車經過的林姓駕駛共4人死亡,並有38人輕重傷。
遭爆炸波及的傷者向萬達公司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求償,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桃園消防局、萬達公司、陳邱隆(歿)、盧錦熹(歿)家屬,須連帶賠償1727萬22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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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桃園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但考量原告請求的屋損及車損等部分,依實際使用年限予以折舊計算而酌減金額,改判連帶賠償1053萬1212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須再釐清桃園消防局與災害發生間因果關係,廢棄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發回高院更審;至於萬達公司、陳邱隆(歿)、盧錦熹(歿)家屬部分,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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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一審認為,桃園消防局僅發函廢止萬達煙火許可證,未採取行政規制手段管理放在萬達公司內的煙火,難認有適當履行職務義務,屬於公務員過失不作為的怠於執行職務,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改判消防局應負1077萬餘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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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於法有據,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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