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詹姓男子於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時許,駕車沿彰化市慈生街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慈生街與中正路口時準備左轉,在設有行車管制號誌的路口,撞上使用醫療代步車沿中正路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的許姓婦人,造成許婦傷重不治。

由於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在道路上依一般行人的管制規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詹男左轉時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乘坐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沿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之行人,應負起100%的肇事責任。

許姓婦人使用電動代步車,經由行人穿越道過馬路時被撞身亡。資料照片(與本案無關)
許姓婦人使用電動代步車,經由行人穿越道過馬路時被撞身亡。資料照片(與本案無關)

詹男坦承犯行,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簡易庭以詹男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方及詹男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檢方的理由是,易科罰金要件為「判刑6月以下」及「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詹男所犯過失致死罪法定刑雖為5年以下,但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後,已與得易科罰金的要件不符。詹男上訴理由則是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希望法官給予緩刑宣告。

彰化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彰化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彰化地院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為詹男所犯過失致死罪經加重其刑後,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於是撤銷原判決,改判詹男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不過,法官審酌詹男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過去沒有犯罪紀錄,肇事後當場自首,坦然面對法律責任,「因一時失慮,致蹈刑章」,認為緩刑宣告會比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或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的警示效果更佳,因此予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益團體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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