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指出,恩恩的送醫過程基於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為第一線值勤人員,並非侯友宜等人,而消防局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 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李宇松決行,並無事證證明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事先參與規劃或設計送醫流程,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制訂、送醫流程規劃、相關人力或物力配置,縱有不夠周延或全面,屬於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的問題,不宜處以刑責。
難認延誤送醫與死亡有因果關係
至於恩恩若能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當時有接聽電話,是否就能避免恩恩死亡,檢察官認為缺乏事證,無法認定制度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恩恩死亡有《刑法》所稱「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難以認定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另外,張姓前消防員告發公務員廢弛職務罪部分,檢方認為構成要件除了要有公務員廢弛職務的事實及發生災害的結果,且所謂「災害」是指發生災變使多數民眾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若只有少數人遭受損害,不能稱為災害,本案並無證據指出有多數民眾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顯然與該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也將黃德清、陳潤秋及李宇松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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