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告訴法官,她國小5、6年級的時候,有天放學被叔叔載去他家,在客廳沙發上性侵,「他脫我的褲子和內褲,當時我有拒絕他,跟他說不要,但他就是不理我,繼續做他的事,進入我的生殖器、我都有跟他說我不要,但是因為害怕他,所以不敢抗拒」、「我有想過要告訴家裡其他人,但怕被罵,所以沒有說」。

為千元遊戲點數同意性交

至於iPhone手機跟遊戲點數,女童表示叔叔性侵她之後,要求她不能跟其他人說,「我就跟他說我要iPhone手機,他就答應我,大約隔了2、3個禮拜,他親自拿給我的」。她強調iPhone手機並非同意性交的代價,但遊戲點數是她請叔叔幫她儲值1000元,「叔叔說除非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才肯幫我儲值,我就答應他,然後他就拿我的手機幫儲值,之後就跟他發生性行為,這次沒有違反我的意願」。

辯姪女抗拒是「撒嬌」

狼叔辯稱與姪女發生性行為時,雖然她有說「不要」,但都不是很用力抗拒,「給我的感覺就是她願意,我認為那是一種撒嬌的表示,像我要脫她褲子時,他就撥我的手,但都沒有說不要」。

法官認為已婚的狼叔自己也有2個小孩,卻性侵就讀國小、年僅11歲的姪女,導致她懷孕、引產,嚴重戕害她身心健康,犯後甚至辯稱是姪女對他「撒嬌」,更彰顯他漠視未成年少女性自主權的心態,犯後態度不佳,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見解,將狼叔判刑1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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