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林杏兒雖未在起訴名單,但另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目前法院審理中。
檢方起訴認定,蕭景田和曾繁川為讓去年參選北市議員的林杏兒順利當選,去年11月間陸續驅車拜訪同選區里長候選人等11人,並交給每人裝有1萬元的信封袋,請託投給林杏兒行賄。
士林地檢署去年底指揮調查官發動搜索,不僅傳喚多名里長,也以被告身份約談曾繁川、蕭景田,檢方訊後諭令曾5萬元交保,里長們無保請回,蕭景田則在調查官登門搜索時翻牆落跑,去年12月29日被發佈通緝。
蕭景田神隱了5天後,才在律師陪同下到案,他面對媒體全程不發一語,檢察官認為他涉賄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但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裁定800萬元交保。
檢方不滿提起抗告,高院裁定撤銷發回,但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蕭景田雖否認犯行,但相關事證已足以認定他違反《選罷法》罪嫌重大,沒有串供及滅證狀況,且蕭景田雖在搜索時翻牆逃走,最後仍自行到案,改裁定1500萬元交保。
檢方不服2度提起抗告,高等法院1月10日駁回,蕭景田確定以150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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