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提告控訴,2021年7月,和劉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2人後來加Line聊天,劉男當時以「Jason」為暱稱,說要介紹工作給她,她給了對方自己的姓名、電話等個資,劉男又問她的住址,她反問一句「我會不會被詐騙」,劉男竟惱羞成怒,揚言告她妨害名譽和誹謗,並要讓她和家人都失去工作,女大生擔心被找麻煩,乖乖聽從劉男指示,前往凱達飯店和劉男的合夥人見面。

未料,合夥人就是劉男一人分飾兩角扮演,他在飯店見到女大生後自稱是「別問」,並將人帶進房間嘿咻2次,後來劉男還持續以「Jason」名義向A女詐稱要給付「檯費」給「別問」,即可不追究誹謗的事,或以「別問」的名義向女大生稱「Jason」要提告誹謗,他可以協助找律師應訴,或需要現金協助女大生處理糾紛等話術騙錢,陸續騙取女大生約21萬元。

女大生直到錢被騙光、帳戶還被列為警示帳戶,才驚覺被騙報警,她控訴,當時是被強迫去飯店和「別問」發生性行為,並非自願,是怕Jason對家人不利,她指出,後來劉男也陸續逼她一起開房間,前後總計被性侵10餘次,但檢方調查後認定女大生只有其中2次是被性侵,將劉男依法起訴,其餘女大生指控被性侵部分因罪證不足,將劉男不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劉男表示確實有和女大在飯店發生2次性行為,但惟矢口否認強制性交犯行,他說在飯店時有詢問女大生的意見,但對方沒有拒絕也沒有反抗,且是女大生主動摸他,另性行為時也沒有對女大生言語恐嚇,辯稱2人是合意性交,至於恐嚇取財部分,劉男則坦承犯行。

但法官發現,劉男在檢警調查時供稱,他一人分飾兩角,恐嚇女大生去飯店找他扮演的另一個角色,此外,也知道女大生並非自願發生性關係,並認了強制性交之犯行等供詞,和女大生的指述相輔,因此不採信劉男在法院的說詞,認定女大生前後被性侵2次,考量劉男惡行重大,量刑不宜輕縱,依詐欺取財、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10月、12年徒刑,應執行9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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