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楊姓男子(37歲)和張姓同事去年9月上旬在龜山區友人住處喝哂聊天,期間張男因工作問題對楊男多所責備,甚至作勢以酒瓶毆打;楊男惱羞成怒之下自廚房拿出一把菜刀,朝張男頭部揮砍,張男以手阻擋,受有左頂骨開放性骨折、左手腕頂骨開放性骨折、左手掌深度撕裂傷、右前臂撕裂傷,幸及時由在場友人送醫救治而撿回一命。

楊男辯稱,當時一直遭對方數落,還遭對方出打毆打、拿酒瓶攻擊,才會去廚房拿菜刀反擊,只是拿刀亂砍,並沒有砍對方的頭,亦未想要殺對方的意思等。

惟檢察官根據張男左手掌處受有深度撕裂傷約7公分等嚴重刀傷,認為楊男確實朝張男頭部揮砍,張男以手部抵擋始免於頭部遭嚴重傷害,而頭部屬人體重要部位,甚為脆弱,倘遭利刃砍劈,可能導致大量失血死亡之結果,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因此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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