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大選期間,蕭景田、曾繁川認為林杏兒選情不佳,有落選可能,決定向里長買票,去年11月22日下午2點半,2人在林杏兒競選總部集合,由曾繁川規劃走訪名單。

當天林杏兒競選總部李姓志工(現為林杏兒助理)見黨內2位大老進到競選總部,並討論拜訪人士,誤以為2人是要為林杏兒拜票,開著林杏兒郭姓前夫提供給林杏兒選舉用的車輛,拜訪各里長。

蕭景田、曾繁川搭上車後,一口氣拜訪了士林、北投區十多個里,包括忠誠里、天福里、關渡里、大同里、芝山里、明勝里、社子里、開明里、文化里、名山里等,2人見到里長後,主動交付裝有現金一萬元及林杏兒選舉的文宣的信封,並表示林杏兒選情告急,信封內的錢是一點意思,希望幫忙支持等語。

檢方調查後,將蕭、曾2人依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起訴,其中9名里長依《刑法》投票受賄罪起訴,若在審理中坦犯行,具有悔悟,建請法官予以緩刑,李姓志工、林杏兒前夫因不知情,未被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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