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林益世主張他於歷審審理期間均確實遵期到庭受審,且目前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還嚴峻,期盼能減少人群接觸,請求赴鳳崗派出所報到由目前每星期一晚間,變更為每月5日晚間。
裁定指出,赴警局報到的意義,在使司法警察(官)協助法院定時確認其人身所在,以避免逃亡情況發生;若變更為每月僅報到一次,將確認林益世實際所在的制度功能大打折扣,更不足以避免逃亡情況發生,林益世仍有於每星期一晚間至派出所報到的必要,本件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案經法院審理,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均無罪確定。
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4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現由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承審庭認為本案有法律問題與先前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並於去年12月底進行言詞辯論後,定於今年2月22日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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