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動保處日前接獲新莊區民眾通報,住家2樓雨遮處有小貓叫聲,疑似受困,動保員救援出小貓,卻驚見小貓四肢腳掌明顯發黑、皮膚腐爛,部分腳趾骨頭外露,當下緊急送夜送至動物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判定為「人為傷害」。
動保員經掃描小貓晶片登記後追查到飼主,隔日通報新莊頭前派出所員警、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前往飼主家中查訪,由於飼主說詞可疑,經員警帶回派出所偵訊,最終突破飼主與同居人新防,坦承使用腳套緊纏4隻腳,長期導致貓腳紅腫、腐爛,不僅無就醫且將貓置放於頂樓,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致動物身體嚴重殘缺,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由警方偵辦後函送地檢署,現場遺有3貓1狗也一併帶回動物之家安置。
飼主徐小姐表示,貓是在去年11月飼養,因會亂抓物品,所以在網站購買腳套防止牠抓傷,期間從未拿掉腳套,後續幫貓洗澡時,發現4隻腳已脫毛紅腫,因忙碌也未帶去就醫,12月中時發現腳已經變黑發臭。由於貓一直哀叫怕吵到鄰居,與同居人將貓連同貓籠放置在屋頂,隔日去頂樓察看貓已不在,所以才通報失蹤。
動保處指出,飼主明知貓受傷未帶去就醫,且無任何處置,飼主不作為任憑傷口發臭發爛,導致腳掌腐爛,其中1隻腳掌腳骨趾已外露,其他3隻腳掌也必須要截肢,飼主及同居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虐待動物,警訊後依涉犯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函送地檢署。
動保處呼籲,飼主應隨時注意動物狀況,如使用腳套或項圈等物品要注意鬆緊度,如果發現動物有受傷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就醫,如放任動物病情惡化不作為導致肢體殘缺甚至死亡,恐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0款及第6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5條行為人恐面臨坐牢及罰金。
動保處說,本案另依動保法第33-1條第1項第4款列為不得再飼養犬貓及認養收容處所之動物,及同法33-1條第3項須至本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動物保護講習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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