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須符3資格
今年元旦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將大幅度改變刑事一審法院審判制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從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透過隨機抽選並經選任程序,抽選出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一起審判,另抽出1到4名「備位國民法官」當候補。
遴選需經3關卡
至於遴選方式則分為3個階段,在前1年的9月1日前,法院會估算隔年所需的國民法官人數,並通知轄區地方政府,第一階段由地方政府從符合資格的國民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製作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提供給法院。
接著由地方法院組成的「審核小組」進一步審查,排除不具資格的人後,製作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法院會寄送通知給列入「複選名冊」的備選國民法官,告知明年有機會被抽選為國民法官。
當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會進入第二階段,法院會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並在選任前30天寄送通知單、調查表、制度概要說明書等資料,通知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的時間,以及說明國民法官應注意相關事項,如權利、義務、違反義務的處罰等。
進行選任程序當天,法院、檢察官、辯護人會依調查結果表,詢問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排除不符條件或有權拒絕選任資格的人數,此外,辯護人與檢察官也有權不檢附理由,提出不選任國民法官的名單,最後才會隨機抽選出6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一起審理案件,同時選出1至4位備位國民法官。
遇上6狀況就淘汰
但並非人人都能成為國民法官,若符合以下6種狀況之一,就不符合資格,會在篩選階段就被剔除,包括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未完成國民教育者;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具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