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的母親控訴,2020年11月9日晚上6時30分許,她帶著女兒要到北市景新公園,當時冉女也帶著飼養的中型米克斯在人行道上清理犬隻的排泄物,由於人行道狹窄,空間大多被冉女佔去,她和女兒小心翼翼地轉向側身通過,沒想到走沒幾步,米克斯突然撲向女兒,撕咬其下體,她嚇得將女兒抱起送醫。
冉女辯稱,她飼養的米克斯不是法定危險犬隻,外出不需配戴嘴套,案發時已經使用不超過1.5公尺的牽繩及項圈,並把愛犬帶在身邊,她堅稱無論在事前或當下,都有看顧好愛犬,自己沒有過失,並解釋當時她蹲下撿排泄物,愛犬可能是在她「蹲下」的狀態下有護主情形,反指是女童和其母親快速從她背後靠近,才導致意外發生。
法官當庭勘驗公園周邊監視器畫面,以及女童驗傷單後,認為案發公園設有共融式兒童遊戲場,前往遊憩的幼童非常多,而冉女飼養的是米克斯中型公犬,在該處溜狗時,應該更加注意看管,但案發時視線卻離開愛犬,且明知蹲下後愛犬可能因護主撲咬路人,卻還在前往公園的必經人行道上蹲下,認定是冉女疏失未注意。
法官考量冉女犯後坦承愛犬咬傷女童、賠償醫藥費820元,並在法院審理時表示願意另外賠償6000元,但和女童母親認為應賠償的7、8萬元差距過大,再加上冉女兒子事後還反對女童提出傷害告訴,造成女童母親身心俱疲,不願和解,法官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判冉女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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