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黄琪得知友人詹男的母親罹癌,為獲得詹男好感,他聲稱有辦法安排詹母從北榮轉到台大醫院接受治療,接著他佯稱是藝人張清芳當時丈夫宋學仁的秘書,打給台大醫院院長秘書,誆稱詹母是張清芳的姑姑,張清芳從小受到姑姑照顧,拜託看在張清芳面子上,安排讓詹母轉到台大醫院治療。
詹母入院後,台大醫院需要詹母腦部病理報告研判病灶,黄琪為了避免詹母承受重新手術切片採取檢體的痛苦,並為加速展開療程,竟打電話到北榮佯稱是台大醫院院長助理,要求以最速件取得詹母在北榮的病理檢體及報告,北榮人員信以為真,基於尊重台大醫院院長,當天下午就提供資料給黄琪。
法院認為黄琪未經詹母書面同意,假冒台大醫院院長助理名義,向台北榮總病理檢驗部調取詹母的病理檢體及報告,觸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審酌他坦承犯行,今依《個資法》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此外,黃琪被控幫劉姓女子將鉅款由日本帶回灣,觸犯洗錢罪,又以投資為由詐騙劉女3000萬元,但法院認為罪證不足,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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