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30多歲的林男邀約張姓男子到台中「LUMI」旅館打砲,完事後林男趁對方洗澡,竊取信用卡卡號及授權碼,再用手機APP叫計程車,輸入張男信用卡卡號及授權碼付款,總計在台北市搭乘2次小黃,不法所得665元,被法院依詐欺得利罪判刑3月,但輕判讓他有恃無恐,後續一而再、再而三以約砲、竊取資料、盜刷砲友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消費的模式犯案。

2018年9月間至2019年12月間,林男用約砲、竊取資料、盜刷的手法,至少約了27名男子到旅館裡作愛,再趁對方睡覺或休息時,竊取對方的信用卡,再用信用卡刷卡消費購買iPhone手機,然後將手機變賣獲利。

不僅如此,林男的犯罪手法還不斷進化,由原本的偷信用卡盜刷,進化到僅翻拍信用卡,竊取帳號及授權碼,再用王八機的SIM卡與對方手機的SIM卡交換,竊取手機裡行動支付、EMAIL、蝦皮等各種帳號密碼,利用偷來的SIM卡認證後,購買iPhone手機,再將手機變賣獲利,不法所得高達315萬7158元。

林男到案後,一開始否認犯罪,辯稱是他的老闆要他這麼做的,檢察官以有反覆實施之虞、共犯未到案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林男被押後驚覺誠實是上策,又改口沒有人要他這麼做、沒有共犯,全是他自己幹的。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林男自2018年9月間至2019年12月間,利用這個手法洗劫27名男網友,涉犯竊盜、侵占、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等罪,依法提起公訴,同時考量林男以犯罪為常業,向法院聲請對林男宣告強制工作。

法院審理期間林男坦承所有犯行,同時與部分被害人、信用卡發卡銀行達成和解,法官就林男的犯下竊盜、侵占及部分詐欺取財部分,判應執行拘役120日,其餘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1年10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應執行5月徒刑。可上訴。

至於檢察官聲請強制工作,法官認為《刑法》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關於強制工作相關規定,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認為違反《憲法》關於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及比例原則,已宣告違憲,因此法官並未宣告林男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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