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7名員工提告主張,他們分屬報版部「製版組」、「機印組」、「發行組夜班」,報社在民國110年6月8日召開會議,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裁撤他們所屬單位並資遣。
7名員工主張,他們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年7月14日召開調解會議,但報社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資遣他們,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此資遣應屬無效。
7名員工指出,就算報社經營有虧損,其中牽涉因素很多,也與他們是否在職無關,且報社還有位在精華地區不動產,可供出租或待都更獲利,資遣仍不符合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原則,他們不接受資遣,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7名員工拒絕報社的退休或優惠資遣條件,堅持需以原勞動條件繼續僱用,且報社也沒有適當職缺供7人轉職,報社所屬人力仍持續減少。
北院認為,國語日報社的資遣行為,應已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但是卻在調解期間資遣,應屬無效,判決報社與7名員工之間僱傭關係於110年7月8日起至111年8月23日存在,報社須給付7人這段期間薪資。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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