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時透過猥褻影片認為有性侵事實,且偵訊時吳男也坦承性侵。但法官認為,性侵片段只有局部畫面,未能透過影片判斷、確認被害人真實身分,且被害少年稱,酒醒後肛門未有不適,事後也沒有因肛門病痛去看診,認定性侵部分無罪,但猥褻、拍攝不雅影片罪證確鑿。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日前依《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吳男有期徒刑3年7月。

服刑中的吳男在庭訊時坦承,當天約少年到租屋處飲酒,趁他不勝酒力趴在床上昏睡時,脫下少年褲子,再用自己的生殖器磨蹭,還用手機拍下整個猥褻過程留念,過程中少年始終昏睡,酒醒後自行返家,原以為過程天衣無縫無人發覺,沒想到仍被抓到。

少年庭訊時調閱猥褻影片,赫然發現自己竟是受害人,他說當時喝醉在吳男家睡覺,可能因為喝太醉,對整個過程都不知道,也不知道被告在拍攝影片。他還說,酒醒後肛門未有不適,事後也沒有因肛門病痛去看診,應該沒有遭到性侵。

法官查閱1分42秒的偷拍影片,發現吳男於影片時間29至30秒時,以口水塗抹自己生殖器,之後繼續以生殖器在少年臀部附近摩擦,並無使用潤滑劑或保險套等準備性侵的舉動,過程中沒發現性侵事實。

法官斥責吳男猥褻和拍攝不雅畫面等行為,嚴重違反法律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全成長;但念吳男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入監前從事網咖店員,月收入約2萬3000元,未婚、無子女,有93歲的父親現由後母照顧中,另其生母中風領有社會補助。權衡利害故依《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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