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2年1月19日下午5時30分,打臨時工為生的朱男在楠梓區德民市場外檳榔攤飲用保力達藥酒後,騎車行經盛昌街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攔查,被帶回派出所檢測,酒測值每公升0.68毫克,警將他移送後,橋頭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審酌朱男坦承犯行,臨時工薪水每日僅約900至1000元,每月僅能工作15天,收入微薄,還要扶養輕度智障的子女及老人,因此僅量處他有期徒刑7月。
檢方不服提出上訴,指朱男5年內曾2度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遭判刑9月、10月確定,合併執行1年4月確定,已構成累犯,認為一審量刑太輕,上訴要求高雄高分院從重改判。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朱男不僅5年內數度酒駕,這次被抓更是第12次酒駕被逮,前2案於2020年12月底假釋,但朱男出獄後又再犯,已符合累犯要件,因此改判11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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