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2021年12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WePlay認識當時年僅11歲的女童,隨即和她熱絡通訊,取得她的信任,更在同年12底晚上8點多,在交友軟體傳訊向女童索討裸照,要求她「不要穿內衣。連臉都要一起拍。我就會更愛妳」。

女童為了讓曾男更愛她,傻傻照做,拍下裸露胸部的照片,並使用IG傳給曾男,事後女童被父親察覺行為異常,追問後得知她傳裸照給曾男,氣得到警局報案。

法院審理時,曾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曾男明知女童未滿12歲,年紀還小,心智發展尚未痊癒,為逞私慾,竟以引誘方式引導她拍攝裸露隱私部位,有損女童人格,但審酌他只取得一張裸照,得手後也沒有散播出去,且獲得女童及其家人原諒,並同意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另考量他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若依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規定,判處最低刑度3年徒刑仍過重,因此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判他1年6月徒刑,並給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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