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公司的已婚男主管常和其他男同事公然在辦公室討論其他女同事的身材,例如「她今天穿太多了」、「那個腿很可以」,甚至看到女同事穿著短裙或短褲,還會明目張膽拉其他男同事在她身後品頭論足,我覺得非常噁心,他這樣是否已經構成性騷擾?公司沒有性騷委員會,該怎麼申訴?可以提告嗎?
律師陳頂新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騷擾分為二種類型,其一為「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另一為「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前者是指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後者則為僱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等交換條件。
以本案來說,公司男主管及男同事公然在辦公室討論女同事的穿著或身材,甚至是品頭論足等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已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可向僱主連帶求償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員工達30人以上時,應訂定相關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僱主知悉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因此,如僱主未設申訴管道,或未妥善處理申訴案,被害者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會再調查僱主的調查處理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但主管機關只能對僱主的作為是否違法進行查處、開罰,並無性騷擾事件真偽的調查權。
若公司後續查證屬實,被害人確實有遭人性騷擾,公司除了應依相關管理規則處罰行為人,被害人也可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僱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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