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進誠2006年3月11日凌晨在酒廊洩漏金融秘密、偵查秘密給林明達、陳俊吉,同月14日晚間11時許,又在該酒廊對記者高年億洩漏有關勁永公司作假帳之事;同月15日下午在新北市板橋區金檢局辦公室,洩漏金融秘密、偵查秘密給高年億,因而間接圖利林明達、陳俊吉放空勁永公司股票,分別獲利1543萬餘元、471萬餘元,不法利益合計2015萬餘元。

另外,李進誠於2015年5月16日在北市大安區某餐廳,將記載人頭帳戶「乃嘉」、「寶燕」、「明達」、「芸如」、「賈淇」、「蓬先」等姓名、券出張數、券入張數、市場百分比、排行名次字條的金融秘密、偵查秘密,洩漏給林明達,供他作為炒股參考資料,法官依據李男跟這些人碰面、聚會及放空、回補勁永股票的時序,認定李男洩密、圖利。

更四審認為李進誠當時擔任金檢局局長,主管證券交易檢查業務,維護國內金融交易秩序與保障投資大眾權益,職司全國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檢查重責,也曾擔任高檢署檢察官,深知金融檢查秘密及偵查秘密的重要性,竟因友人交情,連續洩漏金融秘密、偵查秘密,造成勁永股價下跌,社會大眾對金檢局也產生嚴重的不信任感、影響投資人對股市信心及意願、企業正常籌募資金管道,進而影響台灣經濟發展,審酌此案訴訟程序歷時17年,依《速審法》應減刑,因此今天改判李進誠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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