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若被羈押 市長職務停止

丁昱仁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縣市長若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就要停止職務,該法同時規定,高虹安若在新竹市長任內被羈押,市長職務就會停止,也就是說,如果此案在她市長任內判決有罪,她也會被停職。

「原薪原報」VS「低薪高報」

不過一般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案要先區分助理費是「原薪原報」還是「低薪高報」。以高虹安助理來說,若她與助理約定薪水3萬元,也核報3萬元,「原薪原報」後,助理每個月願意捐出2000元作為公積金,那麼高虹安就不會有事,因為這是助理自願捐獻。

細分溢領助理費用途

如果高虹安與助理約定好薪水2萬5000元,卻核報3萬元,就是「低薪高報」,就算是把差額上繳作為公積金,還是會被認定是詐欺。

但接下來要看助理把差額上繳後,這些錢的用途為何,亦即詐領的下位概念。也就是說,雖然低薪高報原則上都構成詐領,但實務上有部分見解會認為,若民代將錢用聘請其他助理或公務使用上,僅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若有中飽私囊情形,就會構成貪污罪章中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

另此案中若有浮報加班費情形,也視為詐領助理費,但還是要看這些錢的流向為何,來認定究竟構成貪污還是偽造文書罪。

帳目將會被詳細檢視

不過丁昱仁認為,助理費案如何認定已經吵了10多年,現在實務上法官對於詐領助理費多會嚴格細分款項流向,加上高虹安辦公室公積金帳目詳實,相信司法偵審時會嚴格檢視這些細目,如果最後就算高只被認定私吞幾千、幾萬元也是構成貪污。

他並舉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案為例,童仲彥也主張用人頭請領的助理費是拿來聘請其他助理,但扣除私聘助理薪資,法院最終認定他詐領5萬餘元助理補助費,將他判刑3年10月定讞。

而官司會打多久,也要視個案而定,童仲彥被控詐領助理費,檢調於2016年發動搜索約談,直到2022才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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