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姓菜販在屏東縣九如鄉果菜市場賣菜,他因罹患食道癌接受治療,久病未癒而心情不好,他竟在去年1月3日下午4時30分,帶著打火機、10幾個爆竹,跑到菜市場公廁放鞭炮。

楊男點燃10個爆竹後就離開現場,廁所出現巨大爆裂聲,一名正在如廁的女子嚇得奪門而出,警方獲報後到場,發現廁所內馬桶、垃圾桶都被炸裂,警方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器逮捕楊男。

楊男到案否認點火放鞭炮,但警方從他口袋搜到3個與廁所爆裂同款的爆竹,屏東地檢署偵查後將他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現場遭破壞的馬桶等物品,可見楊男想引爆爆竹火藥,產生爆風、高熱等急烈膨脹力以毀壞廁所內物品,所幸因為場地潮濕,部分爆竹未引爆,才沒釀成嚴重災害;又加上他還有竊盜、失火罪等前科,構成累犯,依「故意以火藥炸燬他人所有物品罪」將他判刑2年。

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酌他改口坦承犯行,因食道癌服藥不適而心情不佳才犯下本案,從輕改判1年2月,仍須坐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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