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提告指稱,雖然原民會主張已在網頁登載以抽籤方式發放i原券,但不論《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都沒規定可以用「抽籤」限制、排除及剝奪人民受領振興措施利益,因此「縱使原民會在網站上舌燦蓮花,卻猶如海市蜃樓,不具法律效力」。

他還表示,政府若對一部分民眾多加給付,另一部分民眾就被排擠而無法取得給付,這種情形下應提高法律層級,不是行政機關就可自行以網頁資訊作為依據辦理,這樣才能防止行政機關假借給付之名,行濫權之實,i原券採抽籤方式給付,不僅干預人民權利,也造成申請民眾之間帶有競爭者色彩,有些人受益,另一些人就被排除。

至於抽籤這件事,王男強調「抽籤是否公平、公開、公正」與「以抽籤決定誰可獲得i原券是否公平」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而且抽籤跟因應疫情的「振興」、「紓困」也沒有實質關聯,總之,原民會沒有具體說明為何獨厚少數申請人,直接排除其他多數人的申請,單純以「機率」作出差別待遇,為了凸顯此事的荒謬,他請求法官用抽籤或丟銅板決定此案輸贏。

 

法官:豈可沒中籤才抱怨不公平

法官認為《憲法》平等原則雖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但i原券發放規定「以數位方式領取振興券的民眾,都可參加i原券抽籤」, 對參加抽籤資格而言,並無差別待遇,沒有違反「平等原則」;原民會依據抽籤結果決定是否發給i原券,也沒違反平等原則,況且核發i原券是屬於「給付」的行政措施,原民會基於公益性,衡量預算金額,決定發放人數及對象,並無違法,而且王男跟其他參加者一樣,登記時都認同以抽籤方式決定是否發給i原券,豈可在沒有中籤之後,反而指摘「抽籤」不符合「平等原則」?依據以上理由,新北地院判王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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