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6日晚間6時20分,綽號「蝦米」蔡秉逸帶小弟曾俊湳等人,分乘黑色轎車、紅色轎車在安平區育平路歐薇汽車旅館前埋伏,見王重傑走出來,持西瓜刀、棍棒攻擊,王拿蝴蝶刀回擊,但寡不敵眾,後腦杓遭攻擊。
王重傑逃離現場,搭乘路過民眾機車逃逸,但在永華路上富霖餐廳停車場被堵到,遭曾俊湳開車來回3次衝撞、輾壓,並持西瓜刀刺向王男心臟致死。
直到2月23日晚間8時56分,「蝦米」手持非制式手槍2把、身穿防彈背心進入陳建文住處,連開7槍,造成昔日老大陳建文死亡,之後蔡秉逸再開車到市刑大投案。
去年台南地院判蔡秉毅無期徒刑、曾俊湳15年10月,余俊廷1年6月,劉科南1年,蘇琮傑1年4月,王秉州1年2月,徐梓恆1年2月。
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南高院今宣判,除撤銷曾俊湳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外,其餘均駁回,蔡秉逸仍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針對曾俊湳改判,台南高分院指出,王重傑逃離過程中,強攔劉男所騎機車(其上搭載黃男)坐上座墊並向二人求救而離去。曾俊湳見狀,因得知共犯蘇琮傑在圍毆時反遭王重傑刺傷,開車(車上有劉科南、蘇琮傑)緊隨機車後方並數次碰撞。
當追至富霖餐廳停車場內,又從後強力撞擊王重傑騎乘機車,致王重傑、劉男人車倒地,劉男趁機逃離後,曾俊湳再4次駕車衝撞、輾壓王重傑,其中第2、5次還輾過王重傑,曾俊湳再下車朝倒地王重傑左側手臂、胸、背砍刺3刀,因餐廳員工前往察看並通報救護車,曾俊湳見狀即與劉科南駕車駛離。
王重傑經救護車送往成大醫院急救,因左胸壁、背部左外側及左手9處銳器傷,刺破心、肺、脾臟、橫隔膜大量出血與氣血胸,不治死亡。
合議庭依法醫師鑑定判斷王重傑在停車場所受之傷係遭多次撞擊輾壓及多次朝胸背要害刺傷,認為被告曾俊湳有殺人故意。審酌死者於遭一再開車撞輾、砍刺過程中所受之極度痛苦,被告曾俊湳僅坦承不確定殺人故意,否認直接殺人故意,復未能賠償被害人家屬。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