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今年8月28日晚上8時許,賴男把車停在梓官蚵仔寮一處宮廟廣場後就去逛夜市,逛完夜市準備取車離開時,黃姓女管理員跑出來要收取50元停車費,賴男認為此處非正式停車場,她無權收費,下車猛力將她推倒在地。

黃女見賴男準備開車離開,迅速起身要追趕賴男,她見賴男沒關窗戶,心一急便伸手進窗戶緊抓他左手和方向盤,阻撓他離開,結果被拖行數百公尺至中正和廣澤路口附近,賴男見紅燈將車停下,故意把車窗往上關閉夾傷她的手,甚至拿打火機燒她手指,黃女因疼痛收手,摔倒在地受傷。

事後兩人互相提告,橋頭地檢署認為黃女阻止賴男離開的行為構成強制罪,賴男拖行、夾傷、燒傷黃女則觸犯傷害罪,將兩人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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