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指出,頭城鎮民劉黃姓樁腳替某鎮長候選人現金買票,從10月至11月初,對該選區朱姓、劉姓、郭姓選民等人,以每票1000元,依戶內有投票權人人數,各交付1000元、5000元、6000元現金進行買票,約定投票給林姓鎮長候選人。

檢方偵結,認為劉黃姓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因劉黃姓樁腳已年滿80歲,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依《刑法》第18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另扣案的賄款1萬2000元,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

至於收受賄賂的朱姓、劉姓及郭姓選民,均係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檢察官審酌渠等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輕罪,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各主動繳回收受賄款即不法所得總計6000元或退回賄款6000元,犯後態度良好,均不起訴。

另外,壯圍鄉第二選區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及其藍姓樁腳現金買票案,檢方調查, 11月15日中午12時許,交付2000元給該選區藍姓選民,約定將票投給張姓候選人,另交付2000元給藍姓樁腳,請託藍姓樁腳轉交其戶內有投票權的2名子女票投給張。

張姓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將6千元交給藍姓樁腳,並由藍姓樁腳在15日晚間8時許,把6千元交給某選民,請求該選民票投張姓候選人,但未被該選民應允。

檢方認為,張姓候選人及藍姓樁腳,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藍姓樁腳另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因張姓候選人及藍姓樁腳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另扣案賄款1萬元,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

檢方表示,本周末即將舉行本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檢察長李嘉明已指示檢察官全面進駐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轄下各分局,嚴密監控並迅速查緝賄選。

檢方說,宜蘭查賄團隊本著「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之精神及「嚴查速辦」之原則,全力打擊賄選,請候選人及樁腳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也呼籲民眾踴躍檢舉賄選拿奬金,檢舉賄選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24-099轉4,或撥打宜蘭地檢署檢舉專線03-9251835,最高可獲得500萬元獎金,檢舉人之身分絕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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