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呂女是在去年小年夜晚餐時段,到郭男的便當店買晚餐,結果呂女要從店內木棧板踏至店外,不慎跌倒在磁磚地板上。不過據郭男聲稱,當時沒有員工向他反應有人跌倒受傷,卻在事在1個月後,才得知呂女要求賠償5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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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是在事發後才得知呂女受傷外,另外呂女跌倒受傷的地方是屬於公共空間,與便當店的設施無關。根據法官調查,案發時間為去年2月10日下午5時許,當下呂女未報案也沒有驗傷,而是在3月24日到警局製作筆錄,並在同月30日完成驗傷,實在難以認定呂女傷勢就是便當店設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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