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攔竟說罹患「馬上忘記症」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2016年以前有7次酒駕記錄,喝酒喝到被抓去關。多年沒被抓的他,2020年6月30日下午5點在小港區南星路上某工地喝了兩杯啤酒後騎車上路,因臉色潮紅被警方攔檢,經酒測後,酒測值每公升0.2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陳男說自己患有絕症「馬上健忘症」、「馬上忘記症」、「馬上遺忘症」,忘記自己有喝酒,也忘記喝酒駕車會有公共危險罪,主張自己因精神疾病而無法辨識行為不法,應輕判或判無罪。

但一審法官認為他在偵查中和法院審理中都能對酒駕查獲當時的飲酒狀況說明,難認有健忘情形,認為是飾卸之詞,認定他是公共危險罪累犯,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精神鑑定打臉陳男

陳男不服上訴,堅持要做鑑定,法官發現他確實領有重大傷病卡,有中度智能障礙,將他送精神鑑定兩次。

結果醫生發現陳男在做測驗時明顯故意答錯,刻意誇大其記憶力缺失;腦波檢查報告部分,也沒有顯示腦皮質功能異常、無癲癇型態的異常放電,是正常的清醒腦波圖。

而且陳男對答如常,「並沒有馬上忘記被問過問題的情形」,還能清楚描述酒駕經過,可以記得上次因酒駕被判刑多久、執行時被關及住院的情形。認為陳男並沒有達到「馬上忘記」的嚴重程度,他會刻意迴避及遺忘案件相關的犯罪事實,應是畏罪裝病,假裝失去記憶等。

要求換法官下場更慘

陳男得知結果如此,氣得說不是要做精神鑑定,是要做戒酒鑑定,要求第三度鑑定,後來他發現法院又是讓他做精神鑑定,索性裝病不去,說他全身癱軟、呼吸困難,又抱怨「精神鑑定是浪費生命的行為,請律師更換一個更厲害的法官,讓他能做戒酒鑑定」等語。

負責鑑定的凱旋醫院則回覆,「對於個人是否已完全戒酒,目前無法以科學實證方式完全確認」等,因此法官認為第三次鑑定就算沒完成,也對犯行認定沒有影響。

法官根據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陳男只是在裝瘋賣傻,但考量他這次酒駕行為情節較輕微,雖構成累犯,但一審判刑過重,改判他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但由於鑑定結果認為他有酒精成癮,父母也證稱他幾乎每天都在喝酒,因此認為他慢性而長期性無法自制的病態性飲酒已是酗酒,需住院治療,因此另施以禁戒處分6個月。可上訴。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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