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張妻早在2019年間就懷疑在新北市消防局任職的丈夫與已婚的沈姓女同事關係曖昧,甚至沈女的丈夫也曾告訴她2人關係親密,張妻因此找了徵信社幫忙調查,認為2人侵害配偶權,同時對2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60萬元,但新北地院認為張妻所提出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2人有不正常的男女交往,予以駁回。
張妻不死心,繼續找徵信社人員蒐證,2020年3月3日傍晚6點多,張妻又得知丈夫與沈女前往新北市新店區的「秘境花園溫泉會館」,因此找了委任律師的蔡姓男助理及蔡的友人呂男以及5、6名身分不詳的徵信社人員,一同前往溫泉會館捉姦。
一群人在旅館外等候到隔天上午7點多,趁著張男開車載著沈女準備離開時,就將車子擋在車庫門口不讓2人離去,張妻見到沈女就破口大罵「賤女人、不要臉!」再進到房內拿走棉被、使用過的衛生紙,同時搶走張男的手機,張妻因此對2人提起妨害家庭告訴,而張男、沈女則反控蔡男、呂男及張妻侵入住宅、加重搶奪及妨害名譽等罪。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就妨害家庭的部分,認為通姦除罪化,因此將張男、沈女處分不起訴。至於張妻及蔡男、呂男的部分,則被依侵入住宅罪起訴,張妻還同時被起訴妨害名譽罪,法院審理期間,蔡男、呂男均認罪,各判處拘役20日。
不過張男、沈女認為當時張妻、蔡男、呂男搶走手機、拿走衛生紙及不讓他們離開,涉及加重搶奪,檢察官卻處分不起訴,就這個部分向高檢署提起再議,高檢署將這個部分發回北檢續行偵辦後,檢察官就這個部分,認為蔡男、呂男已判決確定,為判決效力所及,再次將2男不起訴,至於張妻的部分,則併由法院審理。
張妻被控妨害名譽的部分,法官審理後認為「賤女人、不要臉!」等言詞,雖有負面的意涵,但是一般人對於配偶與其他異性在外過夜時,應會感到憤怒難平,情緒大受影響,張妻在當下情境脫口「賤女人、不要臉!」其用詞雖嫌粗俗不雅,但是基於氣憤、激動所致,因此認為張妻並非無端謾罵,不能僅因沈女認為被罵後不舒服就認為涉犯妨害名譽,因此判決張妻無罪。
至於張妻被控將車子停在旅館車庫門口不讓2人離開,還搶走丈夫手機及房間的衛生紙、棉被,涉犯加重搶奪、強制罪部分,法官審酌妨害名譽部分判決無罪,而這部分是檢察官後來才併案,因此就此部分退回檢察官處理。而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張妻並無犯意,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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