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北市交管工程處主張醫院雖診斷呂男有背痛、坐骨神經痛、行動困難等症狀,但病歷沒有記載腰椎椎間盤突出、腰椎滑脫併椎管狹窄,無法證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他腰椎受傷,不應要求國賠。

高院認為事故發生約20分鐘後,北市府交管工程處接獲通報才知道該路口號誌燈異常,前往修繕,「可見交管工程處對於號誌燈異常並無監控機制」,在管理維護方面確有缺失,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審酌呂姓郵差年收入約107萬元,醫師評估他腰椎受傷,勞動能力減損10%,且所受傷害及勞動能力到現在都還沒回復,高院今判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須賠償呂男133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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