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全案起因於某食品廠商盧姓男子,認為代言他產品的秦姓女藝人,在演出《新台灣奇案》時不被尊重,不滿《新台灣奇案》製作人郭美珠對藝人的態度,因此在臉書發文替該名女藝人討公道,批郭美珠打著民視的招牌倚老賣老,是「惟恐天下不亂的資深藝人」,郭美珠見到後反嗆,雙方你來我往打得不可開交。

《鏡週刊》的張姓記者見到臉書PO文後著手採訪,除了採訪這名PO文的盧姓男子之外,同時也透過盧男採訪了《新台灣奇案》的3名演員,3人指郭美珠鴨霸、沒有團保、連薪水也拖欠,張姓記者在採訪完後,做成一系列報導,標題全以【慣老闆郭美珠】開頭,郭美珠見到報導認為名譽受損,對盧姓男子、3名演員及張姓記者提出告訴,連1名沒有受訪的鄭姓劇組人員也都提告。

3名演員到案後表示,他們接受記者採訪時所講的都是事實,且拍戲的薪水真的有拖欠,還說要有經紀人才會付錢,盧男到案後也表示他所說的都是真實的,並無妨害名譽的犯意,至於鄭姓劇組人員沒有受訪為何被告,他則表示不清楚,至於為何要告他,郭美珠則說她忘記了。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這些演員拍戲的薪資真的遭到拖欠,所陳述的事情也非憑空杜撰,認為6人並無妨害名譽的犯意,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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