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妻提告主張,她與丈夫范男(現年65歲)胼手胝足,開了一家雜貨店把孩子拉拔長大,至今結婚已經超過40年。2011年間,夫妻倆為了長子結婚買新房,機緣之下全家認識張姓女仲介。

不料張女與丈夫搞曖昧,從友人晉升為情人,丈夫近年來更是沒碰過妻子,徒有夫妻之名。且范妻發現丈夫帳戶與張女有大量金錢往來,張女更是明目張膽到他家找丈夫,聲稱要搓合業務。

去年11月間,她無意中看到雜貨店監視器畫面,張女竟大搖大擺、熟門熟路地進入雜貨店,在收銀機前與丈夫擁吻,兩人還互相摸奶、摸鳥,張女還說「補了半個月的貨」、「來這裡有吃又有拿」。

范妻氣炸,與丈夫攤牌後,丈夫雖表示不再與張女聯繫,但她還是見他經常喜孜孜地在傳訊息給對方,氣得對張女提告求償60萬元。

法院審理時,張女辯稱已經給對方10萬元精神補償和解,若真的要再補償,她只能再拿出10萬元。

法官認為張女坦承曾經與范男開房做愛、在店裡擁吻,而她所稱已經賠償10萬元部分也沒有與對方達成和解共識,因此不認定雙方已經和解。法官認為張女從事仲介業,領有成交業績獎金,是有相當工作經驗與獲致收入的能力,審酌之後判決張女須賠償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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