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趙藤雄為家族成員尋覓福地,庇蔭後代子孫,固然無可厚非,是人之常情,但他身為遠雄建設知名企業負責人,財力豐厚,卻不透過正常管道購買土地或取得合法使用權限,擅自占有國有保安林地設置墳墓,破壞自然林地之景觀與永續經營及發展,危害自然環境及環保生態。
苗栗縣府新生地開發局察覺趙男非法占用作為「天水園墓園」使用後,2016年1月19日發函向遠雄基金會表示終止後龍鎮公所與該會所簽訂的認養土地契約,並限期將墳墓、設施、物品全數拆除搬空。
但趙藤雄再於2016年夏天設置母親趙彩鳳墳墓,卸責說是弟弟趙惟漢秉持母親要與父親葬在一起的遺願,無視新生地開發局要他拆除,公然挑戰公權力,且犯後未能坦承過錯,誠心悔悟,但審酌他在二審期間已拆除全部墳墓等地上物,將占用的部分土地回復原狀,並願給付使用補償金,因此依《森林法》非法占用罪判刑1年,緩刑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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