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與元和雅的紛爭起源
2012年雞排妹找高雄元和雅醫美診所進行大腿抽脂,雙方簽代言合約,8年後雞排妹認為診所持續使用她的肖像已侵權,要求診所下架代言看板並求償150萬元,接著又在臉書貼文,「我的大腿做過兩次抽脂手術,因為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導致得再找信任的醫美做第二次補救。」
隨後雞排妹又轉貼網友傳給她訴苦說也被該診所醫生整壞等訊息,加註「苦主」、「來信爆料」等字眼,被元和雅提告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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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雅認為雞排妹只是假為消費者發聲 實為惡意攻擊診所
元和雅診所認為8年前雞排妹抽脂後拍的寫真集,完全看不出她的大腿有「做壞」,甚至在書內大幅標註「感謝元和雅,好喜歡現在的自己啊」,8年後卻因與診所間的肖像權糾紛而產生敵意,故意發表「做壞了」的「不實陳述」,且抽脂手術並非保證終身不再復胖,縱使雞排妹做了第2次抽脂手術,亦非是因元和雅「做壞了」,因此認為她有誹謗的真實惡意。
元和雅更認為,雞排妹轉貼不知名網友訊息,未經合理查證,就利用利用公眾人物身分,假為消費者發聲,實為攻擊元和雅診所,已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對雞排妹提告。
元和雅不滿再議駁回理由
後來雞排妹告元和雅的部分,智財法院認定看板是「元和雅診所」設立,雞排妹提告對象卻是「元和雅公司」,認為雞排妹搞錯提告對象,判她敗訴;而元和雅告雞排妹誹謗的部分,檢方認為醫美診所整形技術及客戶隱私議題可受公評,雞排妹獲不起訴,診所提再議也遭駁回。
高雄高分檢審核駁回再議的理由之一,是認為雞排妹轉貼不知名者的訊息,也無從查證,客觀上也因網路的匿名性,亦無法使一般民眾信服其所謂爆料內容,因此難認雞排妹有何不法。
元和雅因此發表聲明表示,本案是言論自由的濫用,對於檢方的處分不符合被害者的感受以及國民的法律感情,深感遺憾,將尋求後續救濟。
而元和雅告雞排妹求償300萬部分,將於月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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