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美方2016年2月作出檢查報告,認為兆豐銀紐約分行內控不佳、與巴拿馬分行有可疑交易、風險評估政策及程序不當、總行監督不足等缺失,而蔡有才於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擔任兆豐銀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及治理規範,蔡男對於內控內稽制度要負責,卻沒善盡監督下屬、維持有效內控等義務,導致紐約分行不符合美國當地主管機關要求及美國法規。

高院認為蔡有才的怠忽及過失造成兆豐銀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管理人力不足,未督導海外分行建立有效法令遵循制度,且董事會沒有加強對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督導,內部稽核也未能確保查核品質及督促海外分行改善缺失。

另一方面,高院認為紐約分行工作報告流於形式,而法令遵循人員的工作安排有職務衝突,且相關人員未充分瞭解防制洗錢法令規範。審酌蔡有才上述過失以及他當董事長期間的薪資等所得,高等法院今判決蔡男應賠償兆豐銀5000萬元,至於前總經理吳漢卿,高院認為業務出包期間他並未任職,判吳男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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