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廖姓男子(42歲)今年2月份,聽從綽號「阿川」的男子指示,以2萬5千元的價格,清理營建廢棄物,包含廢木材、塑膠管、裝潢用泡棉、水泥塊等等。
廖男明知傾倒廢棄物,必須向政府申請許可,且傾倒於合法場地處置。但廖男為了省錢及麻煩,將重達35公噸的廢棄物運上車後,於同月19日凌晨2時許,開車到南投市偏僻的私人空地,自行闖入後全數傾倒。
許姓地主隔日發現後,氣不過土地遭人亂倒垃圾,因此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找到是廖男開的曳引車所為,他到案時坦承不諱,表示疫情之下曳引車司機工作減少,因此才鋌而走險作出違法行為。
但檢方認為,廖男傾倒的廢棄土,可能含有不明毒物,恐怕對土地造成嚴重破壞,已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可處1到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千5百萬以下罰金,對廖男提起公訴。
一審時南投地院法官認為,被告廖男貪圖不法利益,不遵守廢棄土清除之規定,已妨害環境保護之主管機關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又任意破壞他人土地,破壞土地環境等,行為實屬不該,因此處以上述徒刑,並沒收不法金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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