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事故發生在今年5月28日9時10分,地點在溪湖鎮環河路二段與產業道路口。
調查發現,洪男(51歲)駕駛溪湖鎮公所垃圾車,沿溪湖鎮環河路南往北方向行駛,欲右轉至垃圾場。來自嘉義的徐女(22歲)騎乘普通重機車,後載乘客其兄徐男(25歲),沿溪湖鎮環河路南往北方向直行,要前往苗栗。
雙方於事故地點發生碰撞車禍事故,致雙方車輛毀損及機車騎士兄妹倒地受傷。
經消防隊救護車將機車騎士徐姓兄妹載送往衛福部彰化醫院救治,機車乘客徐男急救無效死亡,騎士徐女多處擦挫傷。
現場無監視器畫面,機車騎士及乘客均有戴安全帽。雙方酒測值為零。
事故後死傷者親友提出質疑,指垃圾車未打方向燈才會肇禍,且警方對垃圾車開出轉彎未打方向燈的罰單後,溪湖鎮公所又透過關係撤單,不免讓人質疑這起車禍事故「水很深」,警方、溪湖鎮公所必須公布真相。
溪湖警分局指出,溪湖鎮公所於今年6月20日向彰化監理站提出申訴,指該垃圾車的右後方向燈正常,沒有故障,該分局接獲監理站來文要求調查,經來檢視路口監視器及行車記錄器等影像,發現垃圾車的方向燈正常運作,為避免爭議,該分局建議監理站撤銷垃圾車未打方向燈的罰單。
溪湖鎮公所清潔隊長楊建國說,該起車禍發生後,該隊忙於處理後續,且該垃圾車也遭扣案,因此該隊對警方針對垃圾車開出的方向燈未亮及警示的罰單未表示異議。
他強調,之後取車時,發現該垃圾車的方向燈並沒有壞,可正常運作,經調閱事發時行車畫面,也證實駕駛有打方向燈,因此才向監理站提出申訴。針對家屬的質疑,目前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該隊靜待調查。
律師廖國竣指出,警方一開始針對垃圾車沒有開方向燈的部份,開出了紅單,但是事後經證明,該垃圾車的駕駛是有開方向燈的,所以公所向監理站提出申訴,監理站也將該張罰單銷掉,程序沒有問題。
垃圾車駕駛雖然有開方向燈,但是他並沒有注意到車輛右後方直行車的一個車況,導致產生的死亡車禍,垃圾車駕駛仍然應該要付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以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廖國竣說,在垃圾車駕駛的雇主,也就是公所的部份,除了會有《民法》188條的僱傭人連帶責任以外,如果垃圾車駕駛出車前,公所並沒有人來告知垃圾車的駕駛,要注意行車安全,做出勤前教育的話,這時候就有監督不周,刑事過失致死的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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