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洪姓男子與賴女在交友軟體認識,2020年9月25日,洪男開車載賴女前往新竹一家汽車旅館開房間,兩人發生性行為後,洪男趁賴女不注意,持手機偷她躺臥床上裸露背部的照片,並一併拍攝賴女背包、泳衣等私人物品。

同年10月9日,洪男與張姓前妻以以臉書Messenger聊天,洪男為了炫耀自己離婚後另結新歡,將賴女的2張裸背照片,以及4張汽車旅館環境、賴女皮包、泳衣等照片,傳給張姓前妻觀看。

張女發現賴女根本不是洪男的女友,且與陳姓男子訂有婚約,遂將照片轉傳給陳男,陳男持照片向未婚妻賴女質問,賴女百口莫辯,怒對洪男提告。

賴姓女子已有婚約,仍與男網友到汽車旅館約砲。示意圖
賴姓女子已有婚約,仍與男網友到汽車旅館約砲。示意圖

洪男辯稱傳給前妻的照片中,只有皮包及泳裝照片係未經賴男同意而拍攝,另2張1名女子躺臥床上裸露背部之照片,並不是他拍攝,而是他事後從網路下載的。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洪男傳送照片時,2張裸背照是在其他4張照片之前,如果是事後下載,顯示位置應在另4張照片之下,且2張裸背照係連續拍攝、角度相同,辯稱從網路下載顯非事實。

洪男傳裸背照給張女炫耀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張女質疑「隨便拿個女生背影虎爛我」,洪男回稱「這個是我的相簿」、「我不是在網路上隨便抓的」。

法官認定洪男觸犯妨害秘密罪章中的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將他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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