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務部為了讓社會大眾對於檢察官的工作有更進一步的認識,特別將檢察官辦案故事蒐錄成書,出版《檢察故事》一書,其中曾任公訴檢察官的陳伯均蒞庭的案件,也被收錄在這本書中。
6歲的婷婷發展遲緩,她的母親美雲在18歲就離家結婚生子,在與丈夫分居後,又發展了另外4段戀情,甚至與不同對象生下3個女孩,婷婷就是其中1個,另外2個女孩則分送給別人養,婷婷與母相依為命時,母親在公園認識了一個新男友「阿德」,婷婷叫他乾爹,阿德的哥哥阿雄,婷婷則叫他大伯。
美雲曾帶著婷婷到警局報案,指控乾爹在家裡脫她褲子,並用手指和棍子戳她尿尿的地方,而大伯也曾在公園裡對她做相同的事,2人還要婷婷不能告訴別人,乾爹還說,如果說出去,就拿棍子打她和媽媽。
這起案件經新北地檢署偵查後,將阿德、阿雄起訴,當時這個案子在新北地院審理時,陳伯均恰好是公訴檢察官,他回憶道:「還記得當初第一次看完卷時,忍不住暗罵一句『畜牲』,心中想著:『法官應會重判吧!』」
但人算不如天算,沒想到當初帶著女兒去報警的美雲,在法庭突然改口女兒是被另一個人性侵害,甚至連婷婷在法庭上被問到阿德、阿雄是不是曾用手摸過她尿尿的地方,婷婷都搖搖頭說不是,陳伯均回想當時2名被告在法庭上對他露出得意的微笑,彷彿在挑釁說:「看你能奈我何。」
當時陳伯均恰好也有一個5歲大的女兒,他想起自己女兒那張甜美、純潔的笑臉,「我知道,當所有人、包括最親的母親的,都放棄了法庭上那個同樣有著純潔、無邪臉龐的孩子,當眼前的被告、不是青面獠牙、目露兇光的惡徒,在法庭上看起來是個表情無辜、不斷振振有詞訴說自己是多麼『愛小孩』的好父親時,簡直是上了一堂活生生的震撼教育。」
此時陳伯均認為,「唯一能幫她的就只剩下檢察官了,為了捍衛這些純真、可愛的孩子,我必須克服一切不管是先天或者是後天不利的因素,盡己全力,為這些受傷的孩子討回公道。」
他看著卷內孩子述說遭侵犯的過程,感觸頗深,「在多數兒童性侵害案件中,都是在母親或親人的不作為下,成為在私密角落公開發生的故事。這類性侵害案件,往往是兒童長遭熟人性侵,等到孩子有力量,有勇氣求助的時候,已經被持續性侵一段時間。」
他為了說服法官,特地將女童及其母親在檢、警及法庭上的筆錄,作了詳細的分析,並將女童母親改變證詞的可能理由一一列出,希望說服法官,讓公理得以伸張,為婷婷討回公道,但法院的判決結果卻人失望,2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陳伯均在收到第一審判決時心想,「婷婷可能不斷面對母親的生氣、焦慮,以及面臨乾爹、大伯對婷婷的責備、指責與逼迫翻供,甚至遭到阿德、大雄續逞獸慾,一切的一切,不只對婷婷造成二度創傷,對她的人生而言,當最親的人傷害我最深,又是誰能了解的傷痛。」
他有感而發,「在法庭上,檢察官的堅持所為為何?無非就是『公道』二字,當被害者所有資源已盡,就只剩與被害人非親非故的檢察官,繼續堅持著公益理念,為被害者發聲。」
所幸,全案上訴二審後,2人各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陳伯均在書中回憶,「當手裡拿著二審判決時,心裡想著婷婷現在不知身在何處?美雲是否又有了新的居人?也回想起本案在法庭上的激烈攻防,尤其是婷婷不安的表情及美雲始終沒有說出口的勇氣,對照阿德、阿雄在法庭得意的表情,迄今仍歷歷在目。」
「婷婷或許不會因為二審的改判而改變她的生活,婷婷可能也不能了解判決的意義,但我衷心期待著婷婷今後能夠幸福,並能夠擁有純真、快樂的童年,希望她能記得當時有一個檢察官在法庭上的堅持,以激勵婷婷在往後的人生旅途中,也能夠有十足的勇氣面對所有艱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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